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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单位名单

序号   


1 惠州市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 广东修邦代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3 广东民宇代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4 惠州大亚湾前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 广东耀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 广东嘉泰建设有限公司

7 广东华达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8 惠州尚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 广东美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10 广东丁晟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1 广东欣禄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12 惠州市成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13 惠州惠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14 广东正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15 广东锦恒建筑有限公司

16 广东中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17 广东龙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8 广东海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9 广东诚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 长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21 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2 广东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3 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4 深圳市竣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5 广东名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6 惠州特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27 惠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28 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

29 深圳市建控地盘监理有限公司

30 广东鸿坤建筑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31 深圳市佳安特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32 惠州市筑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33 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

34 广东华夏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35 广东凯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

36 广东凯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37 广东乾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8 惠州市建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39 国咨(北京)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40 深圳市成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41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42 惠州大亚湾葆佳路灯管理有限公司

43 深圳市栋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44 江门地质工程勘察院

45 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6 深圳市勘察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

47 浙江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8 湖南建锋工程有限公司

49 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0 广东金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51 深圳市鼎成国际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52 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大亚湾分公司

53 广东安洲建设有限公司

54 惠州市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55 广州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56 四川省同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57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8 珠海德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59 汕头市潮阳第三建筑总公司

60 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61 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62 湖南圭塘建设有限公司

63 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

64 厦门中宸集团有限公司

65 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6 福建省鸿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7 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68 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

69 深圳市中深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70 深圳市隆金达实业有限公司

71 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72 中深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73 银广夏集团有限公司

74 深圳市启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75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76 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77 深圳市鹏耀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78 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79 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80 广东中基建工工程有限公司

81 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82 深圳市特发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83 惠州大亚湾维特实业有限公司

84 福建省晋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85 广东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86 深圳市旭生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87 和平县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88 深圳市九州建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89 深圳市坤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0 福建省禹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1 湖南中久工程有限公司

92 广东华创建筑有限公司

93 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

94 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95 四川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6 深圳市众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97 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 广东中廷工程有限公司

99 佳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00 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

101 江西赣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02 建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03 深圳市东部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104 广东五华一建工程有限公司

105 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06 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

107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108 深圳市中行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109 惠州市华丽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惠州市建筑行业自律公约

惠州市建筑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惠州市建筑行业自律,规范惠州市建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惠州市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行业、建筑业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惠州市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惠州市建筑业的特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凡在惠州市辖区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监理、检测鉴定、设备租赁、安装、维保、装配式建筑等建筑业相关企业),均应遵守本公约,并签署《惠州市建筑行业自律公约承诺书》。努力营造公平、守法、诚信、自律、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  惠州建筑业协会根据惠州市建筑行业自律工作的相关需要,设立惠州市建筑行业自律委员会。

第四条 《惠州市建筑行业自律公约承诺书》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企业签署,并在承诺书上加盖企业公章。企业签署《惠州市建筑行业自律公约承诺书》后,由惠州市建筑行业自律委员会向社会公布,接受行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自律准则

第五条  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供质量合格、用户满意的产品和服务。

第六条  严格按照资质等级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不违法分包转包。严禁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依法、诚信承揽工程,杜绝围标、串标、行贿、弄虚作假、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虚假竞争手段。

第八条  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加强同业合作,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不以相互压缩合理价格和合理工期等手段承揽工程。

第九条  不接受建设单位肢解发包的工程、违规指定的分包单位、供货厂家和建筑材料。抵制恶意竞争行为,建立完善的项目风险评估机制,有效防止因拖欠工程款行为造成的风险和损失。

第十条  规范合同管理,严格执行法定的计价原则和取费原则,不高估冒算,不以低于成本价格竞争,力争优质优价,避免合同纠纷。

第十一条  严格按已签订的各项合同条款进行履约,防止因未按合同履约,引发其它一系列问题,甚至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贯彻“质量强市”方针,严格执行国家、行业、 省相关标准规范,按照建设程序和设计要求,严密组织,精心施工。

第十三条 强化施工动态管理,坚持材料复试、复检制度,防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进入建筑工程,杜绝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行为,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第十五条 坚守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开展监理工作,自觉抵制违反相关法规及损害行业利益的行为,促进优质优价,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为建设单位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监理服务。

第十六条 实施装配式建筑技术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按照《评价标准》进行装配式建筑设计,在项目施工阶段,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实施,不得欺瞒、偷换部品部件或擅自更改施工方法,确保装配式项目满足《评价标准》的评分要求。

第十  贯彻落实建筑节能、环保政策,倡导节能减排,绿色施工,注重技术创新与进步,积极推广应用“智慧建造”和装配式建筑等新平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鼓励创优争先,塑造建筑精品。

第十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作业,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  全面规范开展从业人员实名制和分账制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管理人员及一线工人实名制安全教育培训。

二十  坚持以人为本,保护建筑产业工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争议、恶意等任何原因拖欠工人工资,确保工人工资按月足额得到发放

第二十一条  如引发工人工资问题,确保能及时处理,不造成任何社会负面影响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已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责任、保修期限履行保修义务,不会因任何质量问题造成小业主投诉、上访等问题

二十三  贯彻落实建筑节能、施工扬尘防治政策,严格落实7100%防尘措施。

二十四  严格遵守国家税法和税收征管体系规定,不偷税漏税。

二十五  加强行业和企业的法务工作,积极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坚持依法维权,运用法律手段,为行业和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十六  积极参与建筑业信用评价活动,严格落实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提高企业信用水平。

第二十  自觉依法、依规、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企业经营统计数据,确保报送的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得瞒报、虚报、漏报。

第二十  积极参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整治工作,预防并打击强揽工程、强迫交易、恶意欠薪、恶意讨薪等涉企黑恶势力性质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姑息、不纵容黑恶势力行为,防乱治乱,维护健康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  惠州市建筑行业自律委员会应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及受理举报投诉案件等方式,对签约单位执行公约的情况实施监督。

三十  惠州市建筑行业自律委员会收到投诉举报后,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自收到投诉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组成调查组展开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工作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调查组需要的有关文件、资料,包括:

(一)查阅、复制违反公约和本办法的信息、资料;

(二)召集有关单位的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三)要求被调查者解释、说明情况等。

三十一  调查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调查组展开调查时,如被调查企业和相关人员不予以积极配合,或不能提供调查所需的各种证据材料的,调查组可以经多渠道收集相关信息,综合分析后对调查事项做出调查结论。

第四章  表彰与惩戒

三十二  惠州市建筑行业自律委员会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一次对企业公约履约情况的考评,并据此做出奖惩决定。

三十三  对执行惠州市建筑行业自律公约承诺书履约情况考评优良的企业,根据表现情况,分别给予:

(一)行业内通报表扬;

(二)按照《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加分;

(三)年度先进企业评选优先候选;

第三十四条 对不遵守和违反本公约的企业,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惩戒:

(一)警告;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不受理工程评优;

(四)按照《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予以扣分;

(五)上报建设主管部门,建议限制其在本市相关从业活动。

第五章  申诉与复审

三十五  企业对于惠州市建筑行业自律委员会做出的奖惩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惩决定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惠州市建筑行业自律委员会提出申诉。惠州市建筑行业自律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后,应及时复审。通过复查和召集复审会议,做出最后处理决定。

第三十  惠州市建筑行业自律委员会召集复审会议,应提前 3 个工作日通知申述人出席会议。申述人如无正当理由不出席会议,将视同申述人自行撤回申述。

第三十  惠州市建筑行业自律委员会在认真听取申述人及相关各方的陈述及辩解后,结合复查情况,研究形成书面复审意见,并在复审会议后,尽快告知被处理企业。

第三十  被处理企业对复审意见不服的,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申诉。

第三十  惠州市建筑行业自律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原则,并负责为投诉人保密。惠州市建筑行业自律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与投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章  附则

四十  本公约由惠州市建筑业协会四届三次理事会议通过,由惠州市建筑行业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惠州市建筑行业企业自律公约

承诺书

我单位已认真研读《惠州市建筑行业自律公约》,完全理解本公约所有条款的含义,同意签署本公约。本单位郑重承诺:

我单位完全接受本公约的约束,接受惠州市建筑行业自律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遵章守法,诚实守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如有违反,愿意接受本公约规定的惩戒处理,并且无条件承担由此带来的所有后果。

企业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惠州市建筑行业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

惠州市建筑行业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行为自律管理、规范建筑行业活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我市建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惠州市建筑行业自律委员会的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惠州市建筑行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是在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下,依托惠州市建筑业协会开展工作,面向全市建筑行业开展从业自律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旨在明确自律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内容、工作职责,规定行业自律惩戒等工作的方式、方法,坚持客观、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切实保障我市建筑行业从业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自律委员会是实施我市建筑行业自律从业工作的专门机构,由21个委员单位组成,其中委员会主任1名,委员会副主任2名。

第五条  自律委员会面向我市建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从业自律组织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惠州市建筑行业自律从业相关文件。在全行业推广并签订《惠州市建筑行业自律公约承诺书》,明确违约惩戒办法,引导和约束行业各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廉洁执业,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觉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行业市场经济秩序。

(二)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筑企业信用评价。根据我市建筑行业实际,紧密结合本行业从业自律工作,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内广泛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建筑企业信用档案,依法收集、记录、整理建筑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相关信用信息。

(三)建立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建立与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信息报送和共享通道,及时交换各类信用信息,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积极报送自律典型信息,推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惠州市建筑业协会共同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对于行业中出现的一些严重失信甚至违法违规的问题及时报送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章   自律公约管理

 第六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均应当签署行业自律公约承诺书,并接受公约约束,自律委员会应当督促以上建筑企业全部签署行业自律公约承诺书。

 第七条  建立“行业自律公约”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建筑行业企业“行业自律公约”的签署情况,及时将未签署的建筑行业企业报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定期检查“行业自律公约”执行情况,发现建筑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及时启动惩戒程序。

 第九条  及时收集“行业自律公约”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提出“行业自律公约”修订意见,交由惠州市建筑业协会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惠州市建筑行业自律委员会应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及受理举报投诉案件等方式,对签约企业执行公约的情况实施监督,对多次要求签约未签的企业,上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按照《惠州市建筑行业自律公约》的规定要求,自律委员会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一次对签约企业公约履约情况进行考评,并据此做出奖惩决定,并将奖惩情况上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按照《惠州市建筑行业自律公约》规定要求,组织实施对违法违规违约的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的惩戒处理。对于自律委员会收集到的或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反映的信息,自律委员会都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委派调查组进行核实,在调查组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召开自律委员会会议,审议并采取集体决议的方式作出行业自律惩戒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自律委员会对建筑企业、建筑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范和自律公约的行为,按照情节轻重,有权给予如下惩戒:

(一)警告;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不受理工程评优;

(四)《惠州市住建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暂行办法》评分扣分;

(五)上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议限制其在本市相关从业活动。

第五章  行业自律管理

第十四条  发挥自律委员会的功能作用,协调各建筑企业与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各建筑企业之间的关系,紧密结合行业从业自律工作,梳理并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渠道,构建建筑行业企业信用评价信息、从业人员廉洁从业信息,以及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自律奖惩信息的共享机制,并在市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全面推进建筑企业信用评价与行业主管部门的信用管理机制的相衔接,行业自律惩戒与政府惩戒机制的相衔接,建筑企业信用评价成果与建筑管理招标的相衔接。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监督氛围。

第十五条  制订有关行业诚信文件,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推进行业自律信息、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的设立,及诚信“红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行业信用管理信息。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惠州市建筑行业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